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而企业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不签“承诺催款”的保证书,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离职;签了,就要面临巨额货款及滞纳金追偿。煎熬下,陈哲远选择了签字离职。两年后,公司向其追偿42.2万元。
2月18日,陈哲远告诉记者,他在今年1月收到法院邮寄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用人单位要求他支付客户欠款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让他长长地松了一口气。
企业经营风险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以及主体对环境的认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的运营失败,或使运营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损失。
生产经营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自身利益损失,美其名曰“同甘共苦”,实则把部分经营风险在规章制度、协议约定中变相转嫁给劳动者。记者采访了解到,这种规章制度、协议约定到了法庭并不作数。
客户欠款要离职员工偿还
“本人陈哲远,到目前为止,由本人对外赊销形成的均已超过收账期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35.7万元。本人保证:从即日起一个月内将以上货款催讨回公司,到期未收回的余款由本人负责偿还,还将承担从违约日起至还款日为止、每日按0.5‰计算的滞纳金。”
拿到保证书时,陈哲远犹豫了一周。陈哲远是一名销售员,在辽宁大连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工作7年。2020年12月,他决定离职创业,被公司要求签订保证书,否则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陈哲远无奈于没有拒绝的办法。
2022年12月,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哲远支付未收回的货款35.7万元,并按照0.5‰的比例支付拖欠滞纳金6.5万元。当地仲裁委以诉讼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哲远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其与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追讨货款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由员工承担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存在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实践中,部分公司会使用类似手段,要求像陈哲远这样的销售人员对回款承担责任。孟宇平表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均是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企业的经营风险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像这样不应该转嫁的经营风险还有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利润下降、供应商违约导致停产、项目研发失败导致失去市场优势,以及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等等。
“分担”经营风险成员工义务
“企业擅自扩大员工的职责义务范围是最常用的伎俩。”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公益律师王金海说。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法定义务有,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除此之外的义务,都要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合理合法。
2021年,何有志在沈阳一家地产公司从事职业顾问一职。该公司《奖励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销售人员完成任务的,按照已结算的代理费依比例支付奖励金。某开发商应向该地产公司支付项目代理费300万元,经协商,开发商以房屋抵顶代理费。地产公司对抵顶房屋降价销售得到225万元,随后按225万元的基数支付了何有志的奖励金。
何有志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开发商以房屋抵债的方式全额支付了代理费,应视为代理费已全额结算。地产公司对房屋降价销售系其自主经营行为,不能将自行降价销售的损失转嫁到员工身上。
“如果公司告诉我说经营状况不好,我愿意主动少拿奖励费用。只是这种强迫的‘同甘共苦’不公平也不合理。”何有志说。
2022年8月,辽宁一家石化行业企业出台的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还没施行就被废止了。该公司工会主席李伟介绍说,企业为实现“安全绩效与安全激励兑现挂靠”出台了一项办法:生产一线员工每月从工资里扣除5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予返还。如果季度内没发生安全事故,可兑现3个月的本金1500元。全年无事故,年底可返还6000元本金,额外奖励激励金6000元。